Myway 寫:Roger兄, 我找了一下, 好像是這兩條有點相關...
刑法第315-1第1款如下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 318-1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為小弟確實看過幾個網路上類似的案例(公開訊息紀錄而被控), 所以對這件事蠻有興趣的.
PM算不算是"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 以及PM內容到底要到什麼程度才算是"秘密". 不知道您有無經驗或是看法 ?
as to these four-page dispute about me and... ?
that's just a joke.
謝謝.
或是可移到站務討論 ?
以 PM 來說, 因為就某種程度來說, 是兩個人的交談, 交談內容除非事先約定而且雙方答應不外洩漏, 公佈內容牽涉到個資, 否則公佈 PM 的內容很難認定是侵犯所謂的個人隱私, 尤其是發生買賣糾紛的時候, 當兩造衝突, 公佈個人所有的 PM 其實並非不可, 我記得 phpBB 的信有收件跟寄信夾, 就某種程度上來說, 你寄給對方的 PM, 信件處理的擁有權在對方, 並不在你的身上, 除非公佈的內容有你的個人資料, 如真實姓名電話地址....等等 etc....否則 PM 內容很難算是侵犯個人隱私, 因為討論內容並不是對方入侵你的電腦取得的.
網路上的法律資料, 可以查查個資法. 你引的兩條是不可行的, 因為:
是你 PM 給對方, 並非對方去窺探你的 PM, 這就不符要件了.
站方雖然有資訊擁有權, 但公佈不公佈與否, 則視情況而定, 一般而言, 站方的立場是不介入, 除非涉及本站的聲譽、人格等狀況, 或者有檢調單位要求調閱, 否則站方立場是不特別去介入糾紛.
(phpBB 其實對 PM 並沒有做什麼干涉或者是備份)
樓上有人詢問站方有沒有什麼 PM 備份的資料, 要求公佈, 其實是不太妥當, 但站方如果有這種作法, 是否就觸犯了隱私!?其實也很難一概而論. 就我曾管理耳機世界的立場來說, 我是認為不恰當, 至於違不違法, 還是很難下定論.
這麼說好了, 我管理網站, 常常要去檢查資料庫, 在資料庫裡可以看所有人的 PM 內容, 我侵犯隱私了嗎?你可以好好想想.